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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进口槟榔干果报成大腹皮涉走私国家禁止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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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函

企业将东南亚产的槟榔干果申报为大腹皮进口,被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,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逮捕。请问槟榔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?

吴国雄律师/深圳(customsattorney):

1、鲜槟榔果,海关商品编码,监管条件:A/B;检验检疫类别:P.R/Q.S;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;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。P是指进境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检疫;Q是指出境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检疫;R是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;S是指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。相关进口税率如下:

2、槟榔干果,海关商品编码,监管条件:A/B;检验检疫类别:P.R/Q.S。相关进口税率,关税为10%、增值税为9%,如果适用中国东盟协定,协定关税为0。

3、药用大腹皮归入海关商品编码,监管条件ABQ,此处的Q是指进口药品通关单;检验检疫类别:P/Q,P是指进境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检疫;Q是指出境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检疫。相关进口税率,关税为6%、增值税为9%,如果适用中国东盟协定,协定关税为0。

4、综合而言,无论是“鲜槟榔果”还是“槟榔干果”,目前国家外贸法规都没有作出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规定,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对象。进口药用大腹皮则需要“进口药品通关单”,属于限制进口货物。

5、至于年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《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市监食生函号),该通知称“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,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”,这不能理解为“槟榔是禁止进口货物”。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,应由国家外贸主管部门(如商务部)公开发文。

吴国雄(深圳)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,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、海关争议解决、海关事务专项顾问。居于深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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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胡青宁

来源: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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